中新網張家口2月12日電 (記者 譚地)一場交通事故,卻衍生出截然相反的兩種事故認定。就發生在河北張家口的這場交通事故的法院審理情況,2011年6月17日,中新網做了題為《一場事故兩種認定 清華女生河北身陷“鑒定門”》的報道。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交警認定”和“法大鑒定”一直是爭議的焦點。據瞭解,該案歷經一審、中院裁定發回重審和重審後,“法大鑒定”的證據最終被採信。今年1月27日,清華女生楊蕾被判無罪,但仍要承擔10%的附帶民事責任。楊蕾說,她已於2月7日委托母親張惠英向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書。
  事件回放
  2010年7月7日15時10分,在張家口市五一東大街,清華女研究生楊蕾駕駛的白色東風日產頤達轎車(京J60770)與鄭雪峰駕駛的深灰色東風日產軒逸轎車(冀GOK527)相撞。事故發生後,鄭雪峰因搶救無效死亡。楊蕾與母親張惠英重傷昏迷,楊蕾多處受傷,張惠英13根肋骨被撞斷,造成終身殘疾。
  一審:“交警認定”勝“法大鑒定”
  2010年12月11日,張家口市橋東區檢察院指控楊蕾犯交通肇事罪並向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提起公訴;12月11日,橋東區法院正式受理了該案並准予立案。12月14日,橋東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案件當事人對兩輛事故車輛的行駛方向各執一詞。2011年1月21日,張家口市橋東法院、橋東檢察院以及該市交警三大隊三家辦案人員一致同意,由橋東區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簡稱“法大”)進行鑒定。4月28日,“法大”出具了鑒定結果,認為事故發生時,鄭雪峰駕駛的冀GOK527號“東風日產軒逸”牌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而楊蕾駕駛的京J60770號“東風日產頤達”牌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
  這個鑒定結果與張家口市交警支隊事發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說的兩輛車的行駛方向截然相反。該《認定書》認為,“2010年7月7日15時10分左右,楊蕾駕駛的京J60770號轎車沿五一路東大街由西向東行駛在10號院路段處,越過雙黃線逆向行駛,與鄭雪峰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冀GOK527號轎車迎面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嚴重受損、3人受傷、其中一人(鄭雪峰)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後,對雙方駕駛員採取血樣檢驗酒精含量,楊蕾血液中酒精含量為零,鄭雪峰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3.45mg/100ml”。
  《認定書》認為,“楊蕾駕駛機動車越過雙黃線逆向行駛”和“鄭雪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和第22條之規定。因此,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規定認定,“楊蕾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鄭雪峰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惠英無責任”。
  2012年1月21日,橋東區人民法院採信了“交警認定”和3位現場證人證言,做出了《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書》[(2011)東刑初字第6號],判決楊蕾犯交通肇事罪,免於刑事處罰並附帶民事賠償18萬多元人民幣。在此次審理中,“法大鑒定”被徹底否決。
  重審:兩大“司法鑒定”勝“交警認定”
  對於一審判決,楊蕾不服,隨後她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12年4月10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書》[(2012)張刑終字第40號],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決書,發回重審。
  在重審過程中,“法大鑒定”和“交警認定”仍然是爭議的焦點。2012年12月12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再次委托另一家上海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做出《鑒定意見書》[司鑒中心(2012)交鑒字第283號],認為“京J—60770頤達轎車左前部與冀G—OK527軒逸轎車正面左部發生過碰撞;事發時,京J—60770頤達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冀G—OK527軒逸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成立”,該鑒定結果支持了原“法大鑒定”。
  2014年1月27日,橋東區人民法院再次下達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為北京、上海兩家鑒定機構對事故現場勘查資料及車輛檢驗碰撞受力論證分析的鑒定意見符合事故發生時的客觀事實,證實了楊蕾在事發時屬於正常行駛,因此支持了楊蕾的辯護意見。
  但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楊蕾雖未構成犯罪,但在駕駛車輛行駛時觀察不夠,處置突發情況不周,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其過錯以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其承擔的責任比例以10%為宜。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楊蕾無罪,但被告所在保險公司應該賠付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財產損失共計113464.94元,同時被告所在保險公司需拿出楊蕾保險理賠所得的10%即32605.65元支付原告。
  被告:法院判決仍然“莫須有”
  被告人楊蕾2月11日對中新網記者表示,法院判決雖然採信了兩大司法鑒定,但“莫須有”地給自己扣上了一頂過錯責任的帽子,這讓她不能接受。她說,自己正常行駛,對方酒後駕車,對方越過雙黃線逆行突然衝撞自己,法院反而認為自己“觀察不夠,處置突發情況不周”,她甚至希望法官能夠依照所認定現場試試,如何才能“觀察夠,考慮周全”。
  就楊蕾的質疑,記者電話採訪了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閆聚生,閆聚生也是該案的審判員,他答覆說,該案很有探討意義,但電話談不太合適,並表示他正在外地,目前不方便談。
  楊蕾的母親張惠英還提出,在一審和重審中均出庭作證的張某等3名證人自稱目擊了現場,其證言和“交警認定”如出一轍。法院重審認定,關於張某等三人的證言,“經查,三證人的證言違背邏輯,疑點多多,不能證實本案的客觀事實,故本院不予採信。”她認為,如此分析,張某等3名證人有做“偽證”之嫌,她希望法院追究其做“偽證”的責任。
  楊蕾告訴記者,她已於2月7日委托母親張惠英向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書。她認為,交通事故是由逝者鄭雪峰酒駕及逆行造成的,重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交通事故10%的責任,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因此她請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被告的質疑,2月12日,記者採訪了北京中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梁強。根據法院重審《判決書》上的內容,梁強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法院重審判決被告是其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但這一認定無相關證據支持,僅為法官的主觀判斷。因此他認為,法院重審關於該項判決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關於被告所主張的張某等3名證人涉嫌“偽證”訴求,梁強認為,因為案件仍在上訴過程中,俟二審判決後才能決定。如果張某等人被證實做了偽證,被告可通過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原標題:清華女生河北身陷“鑒定門”續:重審翻案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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