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佘祥林、聶樹斌、趙作海系列冤假錯案之後,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開《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懷亮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回應廣大網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李懷亮各項損失共計98.08227萬元的決定。至此,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河南“死刑保證書案”塵埃落定。
  我國刑法對罪與非罪本是有著嚴格的界定標準:基於不自由意志的自白和陳述,在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或者不能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時,不能給任何人定罪。此案例正是對疑罪從無精神的實踐。然而至今,公眾對此案關註熱度不減,其原因更多地在於:1、巨額的國家賠償由誰買單?2、“死刑保證書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已退休或調離,是否還要對其進行嚴格的追責?如何追責?
  經歷了三次開庭審判,被羈押12年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昭雪,並取得司法賠償。相對一些經刑訊逼供加以罪名,含恨終生的人,李懷亮可謂幸甚。到底是基於趙作海案後剛性追責機制餘波對司法界的威懾,還是出於對人權思想的領悟後就疑罪從無精神的貫徹,我們在所不問;因證據不足而當庭判決無罪者,李懷亮,國內第一人也!法律人從這裡看到了程序正義的希望,而雖是遲到的正義,也為諸多刑訊逼供的受害人悄然打開了一扇合法人身權益的救濟之門。
  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無論是政府還是司法機關,都是在代表人民行使職權。不稱職的司法和濫用職權的現象是存在的,但畢竟是少數。其行為不但有損個人形象和司法威嚴,也辜負了人民的期待。因此,我們有必要將錯案責任人分為兩類,就具體情形予以歸責和追究責任:
  一、對因自身能力有限而不能勝任,造成錯案的責任人。因為其代人民行使權力,造成的損害自然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給付,當然,最終還是納稅人買單。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在事後對責任人予以培訓、教育,或者給予記過、降級處分。
  二、對由於責任人的刑訊逼供、誘供、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造成錯案的,在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後,向責任人進行部分或者全部的追償。責任人構成相應犯罪的,依法嚴格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司法工作人員從業規範給予行政處分。
  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以及早在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里,就規定了對法官因個人原因造成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內容。但由於對錯案的界定、責任承擔方式和程序的規定過於簡略和籠統而難以實踐操作。2012年4月5日,即趙作海案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對造成錯案發生的法官實行終身追責,已調離、辭職、退休的也要被追責。
  鑒於本案,原審法官在明知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與案件受害人簽訂“死刑保證書”,公然視他人生命如孑孓,視法律若兒戲,必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刑事或行政責任。望河南省高院心懷前車之鑒,莫使《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變成一紙空文。
  應當說,“死刑保證書案”是個案,也是刑訊逼供、濫用職權錯案的類案。不折不扣的司法賠償和對公權力濫用的追責,不僅是對李懷亮和其他錯案受害人權利的救濟,更是對中國司法權威、法官職業形象和中國人權的救濟。
  文/陳遠義  (原標題:無罪推定第一案,誰為遲來的正義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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